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知民初字第00066号原告仪征市佳和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新城镇工业集中区(新北村)。
法定代表人姜圣卫,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俊,北京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时劲松。
委托代理人王生干、汪俊龙,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仪征市佳和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时劲松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仪征市佳和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仪征市佳和土工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仪征市佳和土工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