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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金玛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被告大连金玛超市连锁有限公司金玛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西民初字第188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金玛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被告大连金玛超市连锁有限公司金玛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玛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大连金玛超市连锁有限公司金玛购物广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88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玲,辽宁领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金玛超市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延和。

被告大连金玛超市连锁有限公司金玛购物广场,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

负责人于寿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金玛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被告大连金玛超市连锁有限公司金玛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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