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知民初字第245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博,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臧公利,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建庆。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建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建庆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建庆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建庆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3元,按规定减半后收取326.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