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五初字第00382—1号原告河北创兴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日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高阳县百顺纺织品有限公司。
第三人宁波市镇海剑杆头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创兴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日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被告高阳县百顺纺织品有限公司、第三人宁波市镇海剑杆头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创兴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创兴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创兴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62元,减半收取2231元,由原告河北创兴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