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中民(知)初字第10676号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街道建设部大院南配楼428室。
法定代表人刘学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文氢,北京市中广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锐,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亚萨合莱天明(北京)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枣林庄村。
法定代表人孙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峥,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景祥,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弘泰基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101号楼1层01号。
法定代表人韩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波,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
被告北京贵安伟业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姜场村村委会500米。
法定代表人房洪安,总经理。
被告北京天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枣林庄村。
法定代表人孙立刚,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立国,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诉被告北京弘泰基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亚萨合莱天明(北京)门业有限公司、北京贵安伟业科贸有限公司、北京天众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弘泰基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亚萨合莱天明(北京)门业有限公司、北京贵安伟���科贸有限公司、北京天众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