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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与甘肃木森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兴海宁皮草有限责任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辖终字第19号
案件名称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与甘肃木森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兴海宁皮草有限责任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甘肃木森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兴海宁皮草有限责任公司,甘肃荣芳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辖终字第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木森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桃树坪**号东岗家具城项目*号楼。

法定代表人:潘林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州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任有法,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甘肃兴海宁皮草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桃树坪**号东岗家具城项目*号楼。

法定代表人:姚雪光,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甘肃荣芳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南川开发区(洋芋市场)。

法定代表人:潘林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甘肃木森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甘肃兴海宁皮草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甘肃荣芳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甘肃木森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浙嘉知初字第419-2号民事裁定,甘肃木森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甘肃木森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甘肃木森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甘肃木森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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