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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与蔡伟杰、广州海印实业集团二沙体育精品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穗越法知民初字第91号
案件名称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与蔡伟杰、广州海印实业集团二沙体育精品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踏(中国)有限公司,蔡伟杰,广州海印实业集团二沙体育精品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知民初字第91号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东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丁世家,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义红,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伟杰,住址广州市海珠区,系广州市越秀区体育用品商行的个体经营者,经营地址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二沙头体育训练基地门口北侧首层。

委托代理人:黄健,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伟文,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海印实业集团二沙体育精品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二沙头体育训练基地门口。

法定代表人:邵建佳,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蔡伟杰、广州海印实业集团二沙体育精品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承担(已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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