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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盖帝图像翔旺与(美国)公司确认不侵犯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厦民初字第1068号
案件名称与盖帝图像翔旺与(美国)公司确认不侵犯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段翔旺,盖帝图像(美国)公司

案由

案由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厦民初字第1068号原告段翔旺,男,1983年12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许育辉、陈雪理,福建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盖帝图像(美国)公司(GETTYIMAGES(US),INC.),住所地美国华盛顿州西雅图市第34街****号(601NORTH34THSTREETSEATTLEWA98103UNITESTATESOFAMERICA)。

法定代表人乔纳森D.克莱因(JonathanD.Klein),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汪正、沈盼,北京东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段翔旺与被告盖帝图像(美国)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段翔旺起诉称,原告在2010年3月29日通过域名注册商厦门易名科技有限公司注册了讼争域名thinkstockphoto.com,自注册之日起原告享有该域名及其项下的所有权利。

2013年8月13日,被告盖帝图像(美国)公司向美国国家仲裁论坛递交投诉书称其是“THINKSTOCK”商标权利人,讼争域名thinkstockphoto.com与被告的商标几乎相同或存在混淆性相似,讼争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属于恶意注册和使用行为,请求将讼争域名移转给被告。

并且被告还在投诉书中指定当事双方就美国国家仲裁论坛作出的裁决提起诉讼时,由讼争域名注册商厦门易名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法院管辖。

2013年9月16日美国国家仲裁论坛作出第FA1308001514444号裁决,裁决将讼争域名移转给被告。

原告在2013年9月26日收到该裁决的电子邮件通知。

原告认为,讼争域名系原告合法注册、使用,原告享有合法权益,而且与被告商标不相同亦不近似,因此不侵犯被告商标权。

美国国家仲裁论坛作出的裁决不当,应予以撤销或停止执行。

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域名thinkstockphoto.com归原告所有;

2.确认原告域名thinkstockphoto.com不侵犯被告的合法权益;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域名thinkstockphoto.com注册、使用而引发的涉外民事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可以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域名属于具有经济价值的无形财产。

域名注册行为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讼争域名thinkstockphoto.com注册服务机构为厦门易名科技有限公司,其住所地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权审理本辖区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可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即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邱一帆代理审判员  张新锋代理审判员  谢爱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薛 潇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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