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三知初字第213号原告马慧军。
委托代理人王伟荣。
委托代理人程浩。
被告天津住宅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马场道66号。
法定代表人马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华峰,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慧伦,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慧军诉被告天津住宅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慧军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马慧军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