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1097号罪犯张志东,河北省徐水县人,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12)徐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志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张志东及同案被告人白利彬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2013)保刑终字第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1月1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志东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2月28日至2014年10月18日,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1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志东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7月19日起至2015年3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