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温龙刑初字第99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经商,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3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经商,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于2013年11月14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周小龙,浙江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公诉刑诉(2014)19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姚永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王某及辩护人周小龙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3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在未经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将6副印有“feidiao”商标字样的模具交与被告人王某,双方并约好以每斤2.3元、2.8元的价格,由王某代生产带有“feidiao”商标字样的插座面板和插座支架。
后王某在未经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其位于龙湾区永中街道强丰路28弄3号的温州市龙湾永中龙康佳电子开关厂内生产带有标有“feidiao”商标字样的插座面板和插座支架。
同年11月14日,温州市龙湾永中龙康佳电子开关厂被公安机关查获,并现场查获标有“feidiao”商标字样的插座面板16560件,标有“feidiao”商标字样的插座支架10660件。
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判处,并建议对张某、王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王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王某的辩护人提出:1、本案涉案金额不大,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2、被告人王某非本案犯意的提议者,主观恶性较小;
3、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
综上,请求对王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份始,被告人张某在未经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将6副印有“feidiao”商标字样的模具交与被告人王某,并约定以每斤2.3元、2.8元的价格,由王某生产加工带有“feidiao”商标字样的插座面板和插座支架。
后王某亦未经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其位于龙湾区永中街道强丰路28弄3号的温州市龙湾永中龙康佳电子开关厂内生产带有标有“feidiao”商标字样的插座面板和插座支架。
同年11月14日,温州市龙湾永中龙康佳电子开关厂被公安机关查获,并现场查扣涉案标有“feidiao”商标字样的插座面板16560件,标有“feidiao”商标字样的插座支架10660件。
另查明,“feidiao”商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号为7153471,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
有效期自2010年10月21日至2020年10月20日,注册人为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经比对,被告人张某、王某生产的开关、插座等产品上印有“feidiao”图形标记与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的“feidiao”商标基本一致。
2013年11月14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同年12月28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王某已赔偿飞雕股份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万元,该公司亦对二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有和解协议、赔偿凭证及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及对王某的辨认笔录,供述了2013年9月份始,其未经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许可,将从他人处购得的6副印有“feidiao”商标字样的模具交由被告人王某,并约好以每斤2.3元、2.8元的价格,由王某代为生产插座面板和插座支架的事实。
2、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供述了2013年9月份始,张某将6副印有“feidiao”商标字样的模具交与其,并约好以每斤2.3元、2.8元的价格由其代生产,后其在未经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其位于龙湾区永中街道强丰路28弄3号的温州市龙湾永中龙康佳电子开关厂内生产带有标有“feidiao”商标字样的插座面板和插座支架的事实。
3、证人陈某的证言及企业税务登记证,证明位于龙湾区永中街道强丰路28弄3号的温州市龙湾永中龙康佳电子开关厂由其妻子王某经营的事实。
4、证人周某、杨某的证言,分别证明其系位于龙湾区永中街道强丰路28弄3号厂里的工人,该厂里生产的开关上印有“feidiao”标识的事实及厂里由老板娘管理的情况。
5、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照片及鉴定书,证明公安机关从龙湾区永中街道强丰路28弄3号的温州市龙湾永中龙康佳电子开关厂内查扣假冒产品的数量及经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鉴定,均系假冒产品的情况。
6、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等,分别证实“feidiao”商标系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公司并无委托被告人张某、王某生产、加工的情况。
7、归案经过,证明二被告人均系被动到案的情况。
8、户籍证明,证明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feidiao”商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人张某、王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该种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数量达27220件,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鉴于被告人张某、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且已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已获谅解,可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已扣押的假冒插座面板、插座支架27220件,依法均予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