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刑执字第410号罪犯廖荣登,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康平监狱服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4日作出(2012)沈河刑初字第8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荣登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辽宁省康平监狱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辽宁省康平监狱认为,罪犯廖荣登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建议。
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4年10月31日,罪犯廖荣登获得记功奖励2次。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廖荣登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荣登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自2011年10月15日起至2015年5月14日止。
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