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78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玲,辽宁领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媛。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