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10民初19134号原告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XXX号法定代表人金乐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珺娅、田伟,上海嘉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姓名宁晨晨(女,199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平定乡东脑村宁家75号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原告诉称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宁晨晨立即停止对原告第XXXXXXX号、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2.判令被告宁晨晨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0,000元;
3.判令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删除相关侵权商品链接。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家全球注册、集科研、制造和营销于一体的大型高科技企业,产品远销美国、俄罗斯等世界各地。
原告系第XXXXXXXX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权利人,先后成功推出MP3、MP4、手机等产品,目前正致力于成为专业化的智能手机和移动互联网公司。
近期,原告发现被告宁晨晨在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管理的“拼多多”平台上开设的“琪琪兴旺数码”网络商铺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手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审理中,原告确认涉案网店上的涉案商品已经禁售,撤回第一、三项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被告宁晨晨经合法传唤未应诉答辩。
查明事实权利商标第XXXXXXX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话机;
成套无线电话;
手提无线电话机;
耳塞机;
光盘刻录机;
家用遥控器;
电器插头;
变压器;
电子防盗装置;
电门铃;
电池;
电池充电器等。
注册有效期限为:2008年4月28日至2028年4月27日止。
第XXXXXXXX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光学数据介质;
手机;
移动电话;
移动充电电源;
可充电电池;
数据线;
充电器;
耳塞机等。
注册有效期限为:2013年9月14日至2023年9月13日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2012)商标异字第70163号“OPPO”商标异议裁定书中认定,原告注册并使用在第9类“手提无线电话机、数字音乐播放器”商品上的“OPPO”商标为驰名商标。
侵权标识手机包装盒、手机机身上均有OPPO标识。
侵权行为原告于2019年11月13日向上海市张江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在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的监督下,原告使用公证处的手机,在拼多多购物平台上,从被告宁晨晨开设的名称为“琪琪兴旺数码”网店中购买商品名称为“正品OPPOA37全网通4G网络A59sA736.0寸包邮”的手机1部,支付536.75元,要求将购买的物品寄送至指定地点,并对该店铺进行浏览截屏。
后公证处对原告收到的上述购买物品核对订单、拆封并予以拍照,嗣后将原物品封存交申请人保管,并出具(2019)沪张江证经字第8574公证书。
商标比对情况商品:相同商标:相同具体比对情况:被控侵权手机在外包装及商品上多处使用OPPO标识,属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
“拼多多”网络交易平台信息“拼多多”网络交易平台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其当庭出示的平台数据显示,被控侵权商品已于2019年12月30日被禁售,被控侵权商品销售数量共计331件,销售金额共计123,299.45元。
审理中,原告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合理费用原告主张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3,000元。
判决理由一、关于侵权的判断。
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属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控侵权商品多处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使用商品范围相同,可以认定属于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亦侵害了涉案商标专用权。
现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且其销售行为主观上无过错,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涉案商品已经在拼多多平台下架并禁售,涉案侵权行为已经停止,原告撤回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主张,仅主张被告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鉴于原告因侵权所受损失、被告因侵权所得利益、涉案商标同类型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类型、侵权商品销售数量及合理利润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
对于原告主张的维权开支,本院根据合理性、必要性原则予以确定。
被告宁晨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判决主文被告宁晨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4,000元(含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000元)。
迟延履行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380元,被告宁晨晨负担770元。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刘燕萍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席璟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
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