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民终137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禅城区辉红家用电器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阳小红,女,汉族,1972年9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龙川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光辉,男,汉族,1967年9月12日出生,住广东佛山市南海区××××××××××,系经营者的丈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结芳,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彩霞,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辉红家用电器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4民初218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诉前和解阶段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辉红家用电器经营部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辉红家用电器经营部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辉红家用电器经营部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因在诉前和解阶段达成和解,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辉红家用电器经营部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5元不再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