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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协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某M、某A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沪知民初字第95号
案件名称上海协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某M、某A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协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某M,某A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初字第95号原告上海协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河。

委托代理人周哲,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M。

被告某A。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协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某M、某A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协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现原告上海协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与法并无不合,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协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协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惠珍审判员  吴盈喆审判员  杨 韡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朱秋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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