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绍知初字第505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住所地: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职务会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一春,浙江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建龙,系绍兴市越城区小张茶行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张建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建龙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