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三初字第60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雅娟,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金虎,男,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金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