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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华与广州铜匠世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闽民终字第326号
案件名称吴华与广州铜匠世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2-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铜匠世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吴华,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终字第3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铜匠世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田北路自编330号101房。

法定代表人张聿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锦清,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爱静,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华,男,汉族,1985年5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代理人欧发达,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堃杰,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办东园路“护四”1号楼店面101号。

负责人车建芳。

上诉人广州铜匠世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华、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一案,不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泉民初字第181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州铜匠世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诉认为:原审法院裁定错误,本案应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上诉人住所地和涉嫌侵权行为地均在广州市,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本案现有证据可以看出,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的广州铜匠世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涉嫌制造被控侵权产品,位于福建省莆田市的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涉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作为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吴华是以上述二者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以及第六条第一款“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规定,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

吴华选择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有关“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上诉人要求移送本案管辖的上诉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裁定驳回广州铜匠世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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