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绍知初字第502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一春。
被告:陈明灯,经营地址:绍兴市越城区环城西路408-41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陈明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明灯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明灯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对被告陈明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