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知初字第7号原告: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国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家磊,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顺妹,浙江钱江市场顺妹百货经营部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方顺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已履行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