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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耀震五金家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迪美斯家俱有限公司、成都林驰木业有限公司、四川津铭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成知民初字第103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耀震五金家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迪美斯家俱有限公司、成都林驰木业有限公司、四川津铭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2-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耀震五金家具有限公司,深圳市迪美斯家俱有限公司,成都林驰木业有限公司,四川津铭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103号原告东莞市耀震五金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北栅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晓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魏,广东约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志伟,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迪美斯家俱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林,职务不详。

被告成都林驰木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林,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津铭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

法定代表人张志林,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耀震五金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迪美斯家俱有限公司、成都林驰木业有限公司、四川津铭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后,于2015年1月26日向原告东莞市耀震五金家具有限公司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其收到上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东莞市耀震五金家具有限公司在该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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