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知民初字第00007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尹芳(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菲(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花桥街黄孝河路特1号。
法定代表人SOOPAKIJCHEARAVANONT,董事长。
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的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3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