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中民(知)初字第10684号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街道建设部大院南配楼428室。
法定代表人刘学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文氢,北京市中广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锐,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世纪久隆百货商场,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39号一至三层。
法定代表人葛玉娥,经理。
委托代理人栾杰,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夏玲玲,女,1986年7月22日出生。
被告北京市澳际智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化寺幸福家园11幢1705号。
法定代表人彭素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硕,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纪雪松,男,1982年11月27日出生。
被告北京贵安伟业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姜场村村委会500米。
法定代表人房洪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敬,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兆文,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万泰防火门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诉被告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世纪久隆百货商场、北京市澳际智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贵安伟业科贸有限公司、无锡万泰防火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世纪久隆百货商场、北京市澳际智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贵安伟业科贸有限公司、无锡万泰防火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