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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卫东与朱涛、刘玉梅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533号
案件名称刘卫东与朱涛、刘玉梅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卫东,朱涛,刘玉梅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533号原告刘卫东。

委托代理人张惠,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慧芳,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涛。

被告刘玉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卫东与被告朱涛、刘玉梅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卫东于2015年2月9日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卫东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卫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7元(原告刘卫东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113.5元,由原告刘卫东负担,其余1113.5元,退还原告刘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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