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知民初51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36382540X,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文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珩、马雅娟,甘肃铁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市城东区口口香熟食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0102MA75PP9D2H,经营场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互助东路12号海亮大都汇B-S3号楼1层12-382号。
经营者:谢成虎,公民身份号码XXX,男,汉族,1986年6月11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被告:谢成虎,公民身份号码XXX,男,汉族,1986年6月11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西宁市城东区口口香熟食店、谢成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0.3元,减半收取计280.15元,由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余280.15元退还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