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66号原告: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房辛店村委会南200米。
法定代表人:雷凤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键红,该公司法务专员。
委托代理人:潘宏孙,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赢龙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联和大道北空军农场38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陈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赢龙门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月8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赔偿数额变更为6000元。
后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