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1385号罪犯梁风雷,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2013)台路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梁风雷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
现已实际执行二年五个月。
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5年1月2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优良、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风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梁风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梁风雷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风雷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8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