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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江永东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成知民初字第258号
案件名称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江永东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江永东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258号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蒋春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晓林,四川名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永东(系成华区麻老麻抄手店经营者)。

经营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一环路东一段***号。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永东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在案件受理费缴纳前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永东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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