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509号原告:黄荣太,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代理人:胡振国,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永坤,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英辉铝型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黎瑞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秋星,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华韧竹,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荣太诉被告佛山市英辉铝型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0730334602.1)一案中,原告黄荣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荣太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对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荣太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黄荣太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