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廖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穗中法刑二终字第63号
案件名称廖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廖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中法刑二终字第63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某,(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自报)。

因本案于2014年6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牛甲根,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廖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穗云法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廖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2014年5月始,被告人廖某以本市白云区三元里街祥港街12号中港祥盛国际皮具城1060档、越秀区走马岗路中心巷18号大院202房为档口、仓库,销售假冒“dior”注册商标的手袋,销售金额达人民币42370元。

6月9日16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档口将廖抓获,并缴获共价值人民币261430元的假冒“dior”注册商标的手袋1559个。

原判决认定上述事实,有证人李某、刘某、汤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缴获的手袋照片、单据,“dior”商标注册证,christiandior提供的鉴定报告,扣押清单,到案经过以及被告人廖某的供述及辨认材料等证据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廖某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廖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综合上述量刑情节,结合被告人廖某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决定对被告人廖某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廖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二、缴获的假冒“dior”注册商标的手袋1559个(详见扣押清单),依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原审被告人廖某及其辩护人均提出,廖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初犯,家属已准备好罚金八万元代其缴纳,且有两个年幼的小孩需要抚养,请求对廖某适用缓刑或者从轻判刑。

辩护人还提供了原审法院作出的(2014)穗云法知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认为对廖某量刑畸重。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廖某销售假冒“dior”注册商标的手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此外,上诉人廖某的辩护人还向本院提供了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年1月27日的《广东省暂时扣留、冻结财物收据》的复印件,证实该院暂扣廖某一案的人民币8万元。

对于辩护人所提的本案量刑畸重的意见,经查,本案中,公安人员在现场缴获了销售记录,原判决依法认定已销售的金额,并以销售记录反映的价格情况来认定缴获的假冒“dior”注册商标的手袋的具体价值,辩护人所提供的原审法院类似案件的刑事判决中,缴获的被告人存储、销售假冒“celine”等注册商标手袋1734个,价值34699000元,所认定的手袋价值是以市场中间价,与本案情况不同,不具有可比性,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上诉人廖某及其辩护人所提的要求对廖某改判缓刑或者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原判决在依法认定本案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认定本案为犯罪未遂,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廖某判处刑罚,量刑适当,鉴于廖某的家属在本院二审期间向原审法院交纳了应缴的罚金8万元,可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对该上诉、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廖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上诉人廖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上诉人廖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唯上诉人廖某的家属于本院审理期间向原审法院交纳了罚金八万元,可酌情对廖某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知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对上诉人廖某的定罪部分和第二项。

二、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知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对上诉人廖某的量刑部分。

三、被告人廖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9日起至2015年9月8日止。

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原审法院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