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知民初字第26号原告浙江高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桂盛。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继道。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如。
被告浙江亿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高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亿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高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高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高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依法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浙江高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