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钟某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诏刑初字第284号
案件名称钟某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诏安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钟某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诏刑初字第284号公诉机关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某,男,出生于福建省诏安县,畲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

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3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1月5日被监视居住。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诏检诉刑诉(2014)1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蓝杰龙、代理检察员吴蓉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2日至6日,被告人钟某未经卷烟厂家授权,在诏安县深桥镇白洋乡旧庙村诏安县旺昇食用菌有限公司一蘑菇房内,制造印有“熊猫香烟”注册商标标识的香烟包装盒。

2013年1月6日,该窝点被公安民警查获。

经查,被告人钟某生产的“熊猫香烟”注册商标标识共计19万件。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应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钟某是自首,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钟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日至6日,被告人钟某未经注册商标“熊猫”香烟商标所有人上海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许可,在址于诏安县深桥镇白洋乡旧庙村的诏安县旺昇食用菌有限公司一蘑菇房内,进行非法制造上海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注册的注册号为3935187“熊猫”香烟商标标识(香烟内、外包装盒)活动。

2013年1月6日,该制假窝点被公安民警查获,现场查获四开单色胶印机(PZ1660E)1台、碘镓灯晒印机(SB750)1台、平压压痕切线机(PYG401)1台、土制丝印机2台、土制烘干机1台、土制烫金机1台及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成品“熊猫”香烟内、外盒商标标识19万件。

公安机关对现场查获的上述物品予以扣押,并移交诏安县烟草专卖局入库。

2013年11日7日,被告人钟某主动向诏安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福建省诏安县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并评估,认为被告人钟某可适用社区矫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⑴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钟某的出生日期、住址等基本情况。

⑵投案证明,证实2013年11日7日,被告人钟某主动向诏安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⑶查获经过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及打假物品入库清单等,证实2013年1月6日,公安机关查获上述制假窝点,现场查获四开单色胶印机(PZ1660E)1台、碘镓灯晒印机(SB750)1台、平压压痕切线机(PYG401)1台、土制丝印机2台、土制烘干机1台、土制烫金机1台及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成品“熊猫”香烟内、外盒商标标识19万件。

公安机关对现场查获的上述物品予以扣押,并移交诏安县烟草专卖局入库。

⑷商标详细信息及证明,证实涉案“熊猫”商标为注册商标,注册号为3935187,商标所有人为上海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⑸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经福建省诏安县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并评估,认为被告人钟某可适用社区矫正。

2.检查、提取及辨认等笔录、现场照片,证实2013年1月6日,公安机关在址于诏安县深桥镇白洋乡旧庙村的诏安县旺昇食用菌有限公司一蘑菇房内查获一制假窝点,现场查获四开单色胶印机(PZ1660E)1台、碘镓灯晒印机(SB750)1台、平压压痕切线机(PYG401)1台、土制丝印机2台、土制烘干机1台、土制烫金机1台及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成品“熊猫”香烟内、外盒商标标识19万件。

3.物证:公安机关从现场查获的被告人钟某非法制造的成品“熊猫香烟”内、外盒商标标识样品。

4.证人沈某甲、沈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6日,公安机关在址于诏安县深桥镇白洋乡旧庙村的诏安县旺昇食用菌有限公司一蘑菇房内查获一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窝点,现场查获有制假机械设备及假冒的“熊猫”香烟商标标识等物品。

5.被告人钟某的供述,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由公安机关依法收集,并由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的“熊猫”香烟商标标识,数量为19万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符合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钟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应予刑事处罚,涉案扣押的四开单色胶印机(PZ1660E)等物品应以没收。

关于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钟某是自首的公诉意见,经查,被告人钟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公诉机关提出的该公诉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钟某可以减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钟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其予以宣告缓刑,被告人钟某必须接受社区矫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涉案扣押的四开单色胶印机(PZ1660E)1台、碘镓灯晒印机(SB750)1台、平压压痕切线机(PYG401)1台、土制丝印机2台、土制烘干机1台、土制烫金机1台及成品“熊猫香烟”内、外盒商标标识19万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潘小春审 判 员  王廷学人民陪审员  沈炎明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刘燕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第十二条…………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第三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