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知民初字第36号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浩,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琦,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杨琪。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杨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退回人民币150元给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