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465-469号原告:赵辉,男,汉族,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委托代理人:潘海燕、周权挥,系原告所在单位中山市横栏镇风尚印象灯饰厂职员。
被告:肖体波,男,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委托代理人:邓春池,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辉诉被告肖体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五案中,因原告赵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五案按原告赵辉撤诉处理。
本五案受理费共5846元(其中465号案1178元,466号案1177元,467号案1159元,468号案1163元,469号案1169元,均已减半计算),由原告赵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