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248号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双流县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梁熹,总裁。
委托代理人欧阳秋月,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神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周斌,职务不详。
本案受理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神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后,于2015年3月5日向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其收到上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该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