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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跃飞与刘家荣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216、217号
案件名称朱跃飞与刘家荣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朱跃飞,刘家荣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216、2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跃飞,男,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系佛山市南海精展门窗配件厂业主,经营地址为广东省佛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家荣,男,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

委托代理人:贺文华,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朱跃飞因与被上诉人刘家荣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33063××××.3、ZL20133063××××.6)管辖权异议两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502-1、50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两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两案属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审法院系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2月批复指定的有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而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并没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朱跃飞的住所和侵权行为地均在广东省佛山市辖区内,因此,原审法院对本两案有管辖权。

朱跃飞请求将本两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朱跃飞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朱跃飞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两案移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朱跃飞所在地是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大榄工业区(彩石烧厂区内)原物资仓库,涉嫌侵权行为地是广东省佛山市的“精展门窗配件展销中心”店铺,由此可见,朱跃飞所在地及侵权行为地均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因此,本两案应由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

刘家荣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本两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广东省佛山市是被诉产品的销售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两案拥有管辖权。

朱跃飞上诉请求裁定将本两案移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而该院对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不具有管辖权,故该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裁定驳回朱跃飞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邵静红代理审判员  吴 利代理审判员  符 容二〇一五年三月××日书 记 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和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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