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知初字第4号原告:李风志。
委托代理人:臧运杰,山东浩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城清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桂龙,山东理达寰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淄川龙泉造纸厂。
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龙泉镇大土屋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风志与被告诸城清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淄博淄川龙泉造纸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风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风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