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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风志、诸城清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诸城清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淄博淄川龙泉造纸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潍知初字第4号
案件名称李风志、诸城清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诸城清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淄博淄川龙泉造纸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风志,诸城清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淄博淄川龙泉造纸厂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知初字第4号原告:李风志。

委托代理人:臧运杰,山东浩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城清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桂龙,山东理达寰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淄川龙泉造纸厂。

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龙泉镇大土屋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风志与被告诸城清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淄博淄川龙泉造纸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风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风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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