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知民初字第00452号原告苏州亚比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胥口镇胥江工业园茅蓬路。
法定代表人廖耀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俊志。
委托代理人武峰。
被��石家庄宝库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石铜路36号。
法定代表人黄亚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咏东,北京市富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嘉雨,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亚比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宝库旺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苏州亚比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苏州亚比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亚比斯复合材料���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苏州亚比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庄敬重审 判 员 唐 蕾代理审判员 浦智华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欣悦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