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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左右阳光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一米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宁知民初字第30号
案件名称原告南京左右阳光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一米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左右阳光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宁波一米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知民初字第30号原告南京左右阳光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长虹路441号绿岛华庭01栋113室二楼。

法定代表人夏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晶,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一米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集土港镇山下庄村。

法定代表人郭剑。

委托代理人徐关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左右阳光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一米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南京左右阳光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左右阳光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左右阳光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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