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凯斯金斯顿有限公司与林汉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深罗法知民初字第38号
案件名称凯斯金斯顿有限公司与林汉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凯斯金斯顿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知民初字第38号原告凯斯金斯顿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国伦敦W106TH费雷斯顿路125-135号佛列斯塔尼亚2层。

法定代表人NeilHarrington。

委托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某。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凯斯金斯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凯斯金斯顿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