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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诉广州市番禺区大石周英电器经营部、汕头市潮南区勤华塑胶电器厂、朱宝国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82号
案件名称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诉广州市番禺区大石周英电器经营部、汕头市潮南区勤华塑胶电器厂、朱宝国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广州市番禺区大石周英电器经营部,汕头市潮南区勤华塑胶电器厂,朱宝国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82号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园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卓楚光,董事长。

原告:卓楚光。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红霞,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周英电器经营部,地址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沙溪村沙头顶广州市新沙五金塑料城第305号。

经营者:肖镇周。

被告:汕头市潮南区勤华塑胶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溪美广汕公路边。

负责人:朱宝国。

被告:朱宝国。

本院审理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周英电器经营部、汕头市潮南区勤华塑胶电器厂、朱宝国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于2015年2月9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周英电器经营部、汕头市潮南区勤华塑胶电器厂、朱宝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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