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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与南充市富安娜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宁波圣瑞思服装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成知民初字第377号
案件名称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与南充市富安娜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宁波圣瑞思服装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南充市富安娜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宁波圣瑞思服装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知民初字第377号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法定代表人ANGTVANBOON(翁端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向东,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湘艳,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充市富安娜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静,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丰,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圣瑞思服装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奉化市。

法定代表人袁峰,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静,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丰,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跃双星公司)与被告南充市富安娜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安娜公司)、宁波圣瑞思服装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瑞思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飞跃双星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向东,被告富安娜公司、圣瑞思公司委托代理人陈静、刘丰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飞跃双星公司诉称,其为专利号为ZL200920309416.6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专利权人,本专利年费已缴纳至2015年9月1日。

现飞跃双星公司发现富安娜公司使用的智能服装悬挂系统中的导轨防护装置与其专利几乎一样,该被控侵权产品由圣瑞思公司制造和销售,因此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飞跃双星公司的专利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请至法院,请求判令:1、富安娜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被控侵权产品;

2、圣瑞思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销毁半成品、库存品和专用制造模具;

3、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和本案全部诉讼费。

经查,2014年9月30日,圣瑞思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无效。

在无效审查期间,飞跃双星公司向专利复审委递交了书面意见,要求对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

目前,专利复审委对该无效请求申请正在审查中。

本院认为,专利的具体内容以及据此确定的保护范围,是人民法院审理专利侵权案件的前提,但飞跃双星公司作为涉案专利的权利人,在专利无效审查过程中,对其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变更了原有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而其修改后的专利权是否仍然有效以及具体保护范围,有待专利复审委的审查结果。

加之本案诉讼过程中,飞跃双星公司作为专利侵权案件的原告,也无法明确其主张的权利范围和内容,因此飞跃公司应在涉案专利及其保护范围稳定之后再另行起诉。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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