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4民初407号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酉阳县轩宸电脑有限公司,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潭镇渝湘路2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MA5U74W57Y。
法定代表人:吴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酉阳县轩宸电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