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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陈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深宝法知民初字第808号
案件名称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陈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陈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知民初字第808号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乔天明。

委托代理人管伟江,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建锡,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真。

上述原告与被告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上述案件受理费为2500元,减半收取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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