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知民初字第808号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乔天明。
委托代理人管伟江,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建锡,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真。
上述原告与被告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上述案件受理费为2500元,减半收取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