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林振岳与陈激、扬州曲江商品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扬知民初字第00010号
案件名称林振岳与陈激、扬州曲江商品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振岳,陈激,扬州曲江商品城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知民初字第00010号原告林振岳。

被告陈激,出生年月及居民身份信息不详,系弘泰地毯经营者。

被告扬州曲江商品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运河西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庞晓敏,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振岳与被告陈激、扬州曲江商品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振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3元,依法减半收取556.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