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知民初字第00010号原告林振岳。
被告陈激,出生年月及居民身份信息不详,系弘泰地毯经营者。
被告扬州曲江商品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运河西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庞晓敏,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振岳与被告陈激、扬州曲江商品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振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3元,依法减半收取556.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