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9-22号原告: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
法定代表人:鲁楚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纲、任可,均为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中山市中山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法定代表人:黄秀虹。
被告:中山市中山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莲塘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负责人:郭亨忠。
被告:日本电产芝浦(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郷坪智史,董事长。
本院审理原告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中山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中山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莲塘分公司、日本电产芝浦(浙江)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及发明专利权纠纷四案中,原告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以另循方式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山市中山国美有限公司、中山市中山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莲塘分公司、日本电产芝浦(浙江)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00元(每案2900元,均已减半计算),由原告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