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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颜景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济民三初字第28号
案件名称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颜景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颜景凤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28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大麦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FREDERICVERWAERDE。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段修凤。

被告:颜景凤。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颜景凤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均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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