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三终字第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永安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李小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新胜,新疆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小凤,女,汉族,1976年3月21日出生,该公司综合部经理,住乌鲁木齐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乌鲁木齐华普永辉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乌鲁木齐。
法定代表人:陈华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丽娟,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晓琴,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上诉人新疆永安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安硅材料公司)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4)乌中民三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永安硅材料公司委托代理人董新胜、张小凤,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华普永辉工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孙丽娟、马晓琴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过程中,原审法院未按法律规定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永安硅材料公司,将上述诉讼文书留置送达地点亦非永安硅材料公司的住所地,导致永安硅材料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审法院缺席审理,剥夺了永安硅材料公司的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原审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有误,缺席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上诉人永安硅材料公司的上诉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乌中民三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新疆永安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全额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