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05255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北校场横路12号物资大厦14楼1402室。
法定代表人蔡晓东,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素兰,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盛煌天宇商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东里10号。
法定代表人王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保立。
委托代理人李春晓。
被告李艳群,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东里10号盛煌天宇商品市场70号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盛煌天宇商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李艳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